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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民终4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被继承人赵某甲去世后,赵某某为唯一继承人,赵某甲的遗产应当由赵某某继承;2.赵某某将李某某列为被告并无错误,法院应审理后将李某某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从而确认赵某某的继承权。

李某某承认赵某某主张的事实,承认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甲在齐鲁银行存款2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原告赵某某。2011年被继承人赵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原告赵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2012年被继承人赵某甲在齐鲁银行王官庄支行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年息为3.5%;2012年存款2500元,期限为一年,年息3.5%;2012年存款7000元,期限为一年,年息3.5%;2012年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年息3.3%。2012年被继承人赵某甲因事故去世。原告赵某某执赵某甲存折提款时,齐鲁银行王官庄支行未予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赵某甲去世前并无遗嘱,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应为法定继承纠纷。被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赵某甲于2011年离婚,被继承人赵某甲的存款发生于离婚之后,存款也并非由被告李某某占有,因此被告李某某并非赵某甲的继承人。原告赵某某以李某某为被告要求确定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继承人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于1979年去世,母亲吕某某于2006年去世。赵某某为被继承人赵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赵某甲死亡前,已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并非赵某甲的继承人,且双方均认可本案诉争的赵某甲之遗产均取得于李某某与赵某甲离婚后。故赵某某主张继承赵某甲遗产的诉讼请求与李某某没有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