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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销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对此,《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遗嘱的撤销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公证遗嘱,则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销;
2、以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撤销原遗嘱的,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各种法定形式的要求制作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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