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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遗产搜寻继承人公告

无人继承遗产搜寻继承人公告

 

1、搜寻继承人公告

 

搜寻继承人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据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继承人接受继承的程序。搜寻继承人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可能存在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最终确定遗产的法律地位。如果有人主张继承,并且继承权能够得到证明,则应该将遗产交由继承人继承。否则,公告期满,无人主张继承或者主张继承之人不能证明其由继承权,那么,应该依法确定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

 

(1)公告的方式

 

我国搜寻继承人的公告的方式,应该按照无人继承遗产的价值多少确定由遗产管理人采取不同的方式公告。如果价值不大,则由无人继承的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或者生前最后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公告栏中公告;如果价值较大或者被继承人的遗产涉及数个,则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由法院等公权力来发布。由遗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公告,由法院发布公告搜索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以及受遗赠人。

 

(2)公告期限

 

我国搜寻继承人的公示催告的期限应该为六个月以上。

 

2、搜寻继承人公告期满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对于未在限期内申报权利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的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规定继承人和债权人、受遗赠人的权利排斥;另外一种规定继承人在遗产恢复之诉的时效期间内,仍得行使其权利。

 

公告期届满后,未申报债权的遗产债权人只能就清偿申报无人继承遗产的债权后剩余的财产获得清偿;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的权利,未申报权利的继承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公告的期限届满后出现的,享有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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