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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弟弟建造的房屋 为何由姐姐来继承

父母和弟弟建造的房屋 为何由姐姐来继承

 

在建造房屋的时候,自己未出钱出力,父母和弟弟付出了劳动,自己能否仅仅凭借父母的遗嘱就能取得房屋的产权?如果可以,那么这是有悖公平正义,还是遵从了法律规定?

 

案情回放:

 

刘某与刘甲、刘乙为亲姐弟,三人父母刘先生、王女士有三处房屋,门牌号分别为209210211。为避免日后纠纷,三人父母在生前立《遗嘱》写明,夫妻二人所遗留房产,房产209归刘某所有,房产210号、211号分别归刘甲和刘乙所有,该遗嘱上有刘先生的签字及印章和王女士的签字及手印,但未注明年、月、日。

 

刘甲和刘乙兄弟长期居住210号、211号房屋,刘某出嫁外村,209号房屋一直由其父母居住。现父母皆去世,刘某要求继承209房屋,其弟弟刘甲、刘乙拒绝并声称,三所房子均系他们兄弟两家和父母共同建造,虽然都登记在父亲刘先生名下,但实际是由三个家庭共同出资出力,非父母自己的财产,210号、211号房屋本来就属兄弟二人,父亲名下遗产只有209号房屋,应当由三姐弟共同继承。

 

刘某数次与弟弟们协商无果,无奈将两个弟弟刘甲和刘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209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产209号归刘某所有。

 

法官释法:

 

虽然本案原告刘某及被告刘甲、刘乙都系法定继承人,但是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遗嘱是优于法定继承的。《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先生与王女士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共同订立遗嘱。二人订立的共同遗嘱上有刘先生的签字及印章和王女士的签字及手印,该份遗嘱虽有未注明年、月、日的瑕疵,但该份自书遗嘱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应尊重二人生前的意愿,按其要求处理其财产。本案被告刘甲、刘乙均认可209号房产系其父母遗产,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两位立遗嘱人刘先生、王女士自行自愿对自己财产的处理意见应当给予认可,根据刘先生、王女士二人《遗嘱》载明内容,判决房产209号归原告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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