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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2、罗某1、白某、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2、罗某1、白某、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8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上诉人罗某1、上诉人罗某2法定代理人),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1,女,2010年5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2,男,2014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

上诉人白某、上诉人罗某1、上诉人罗某2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以及上诉人白某、罗某1、罗某2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被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某、罗某1、罗某2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黄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中忽视对本案最重要证据《附议》的审查,《附议》内容系伪造,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终结了我方提出的对《附议》的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得出判决结果未能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改判。

黄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白某、罗某1、罗某2的上诉请求。

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白某、罗某1、罗某2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黄某500万元;2.白某、罗某1、罗某2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连带支付黄某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直至黄某年满55周岁时止(社会保险共计10万元、医疗保险共计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5月15日,黄某与罗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有财产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私有住宅一套归黄某所有;双方各自的衣物、首饰及个人的生产和技术用具归各自所有;罗某将名下×公司的20%股份转给黄某所有;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2008年,黄某与罗某签订《协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归属黄某的×公司的20%股份,经协商折合140万元,由罗某出资购回至罗某名下;罗某将于2008年3月第一次支付40万元至黄某帐中,并每月支付1.5万元至2010年5月,合计40.5万元,2009年3月支付30万元,2010年5月支付30万元,以上款项均付款至黄某建设银行卡上,卡号为×××;黄某原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都由×公司负责承担到黄某退休年龄;因黄某曾任×公司高层管理职位,黄某承诺不从事该行业3年;罗某的责任为按时按数支付黄某约定款项,黄某的责任为维护×公司利益。罗某于2008年3月18日在《协议》上签名,黄某于2008年4月1日在《协议》上签名。一审庭审中,黄某提交其名下卡号为×××的银行交易明细,用于证明罗某已按照《协议》约定向黄某支付了140万元。白某、罗某1、罗某2对该证据予以认可。黄某提交罗某签字同意的《附议》,载明“根据2008年的《协议》,补充如下:08年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对于黄某所拥有的×公司的20%的股份未能合理计算,经协商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补偿。本人承诺将于2014年3月第一次支付50万元到黄某账户,并每月支付1万元到2015年2月,合计12万元。2015年3月支付50万元,并每月支付1万元到2016年2月,合计12万元。2016年3月支付50万元,并每月支付1.5万元到2017年2月,合计18万元,2018年3月支付320万元。以上款项均付款至黄某建设银行卡上”。经询,黄某表示罗某在《附议》上签字后将《附议》交与黄某,黄某于2008年9月5日在《附议》上签字。白某、罗某1、罗某2认可《附议》上罗某签字的真实性,但表示该《附议》是罗某先签字,然后黄某再打印的内容。2009年2月10日,罗某与白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即罗某1和罗某2。2013年10月3日,罗某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一审庭审中,经黄某申请,证人罗某3到庭陈述如下内容:第一、罗某是罗某3之弟。2013年10月27日,罗某在吉林下葬,当时黄某也在。黄某于28日上午通过微信将《协议》和《附议》发给罗某3,紧接着黄某给罗某3打电话告知罗某答应给黄某500万元。第二、罗某在处理与黄某的离婚事宜时跟罗某3有交流,罗某曾告知过罗某3其还要支付黄某140万元,但罗某从未跟罗某3提及500万元的事情。第三、罗某3曾听罗某说,2006年至2007年间,因为与黄某关系紧张,罗某心情很不好,一度想放弃×公司,罗某给黄某一张空白的有罗某签名的纸,并跟黄某说他什么都不想要了,黄某要什么就自己写。第四、在×公司成立初期,罗某为了公司员工办事方便,会在办公室放一些有其签字的空白纸张,后白某在罗某办公室发现过一张有罗某签字的空白纸张的复印件。证人李某到庭陈述如下内容:第一、李某是×公司职工,职务是副总。第二、李某此前负责基本建设,需要罗某签字的地方很多,罗某经常给其签一摞空白的纸张。第三、罗某跟李某说过其与黄某的感情纠纷,罗某说,黄某天天闹,黄某给罗某一张空白的纸张让罗某签字,表示罗某签字了就能离婚了;第四、李某听罗某说过要分期支付黄某140万元,但未听说过罗某要再给黄某500万元之事。黄某对罗某3、李某的证言均不认可,白某、罗某1、罗某2则表示认可证人证言。一审庭审中,白某、罗某1、罗某2提交一张有罗某签字的空白纸张的复印件,用于证明黄某提交的《附议》是先签名后补的正文。黄某表示该证据只有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为了证明《附议》所使用的打印机进入中国的时间,白某、罗某1、罗某2申请对《附议》中打印部分所使用的打印机品牌、型号进行鉴定。经法院摇号确定,法院先后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此项鉴定,但上述鉴定机构均因技术原因退案。经询,白某、罗某1、罗某2表示其询问过多家鉴定机构,只有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能做,黄某则表示其询问过多家鉴定机构,均答复无法进行此种鉴定,且黄某不同意白某、罗某1、罗某2自行选定鉴定机构,此外,黄某还表示白某、罗某1、罗某2申请的鉴定与本案无关。经一审法院询问,白某、罗某1、罗某2表示继承了罗某的遗产价值约为1400万元。经询,双方均表示不就白某、罗某1、罗某2从罗某处继承的遗产价值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白某、罗某1、罗某2作为罗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罗某的遗产范围内对罗某向他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黄某提交的《附议》是否真实、有效,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黄某及白某、罗某1、罗某2均认可《附议》中罗某签字的真实性,但白某、罗某1、罗某2认为《附议》的主文系黄某在罗某签字后所打印,为此,白某、罗某1、罗某2提交证人证言、有罗某签字的空白纸张的复印件并申请对《附议》打印部分所使用的打印机品牌、型号进行鉴定。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黄某提交的《附议》属于书证原件,较之该证据,白某、罗某1、罗某2所持的证据证明力弱,并不足以反驳《附议》,法院依据白某、罗某1、罗某2的证据不能得出白某、罗某1、罗某2主张的待证事实,法院认为黄某提交的《附议》真实、有效,故黄某要求白某、罗某1、罗某2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连带偿还黄某50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黄某要求白某、罗某1、罗某2在罗某的遗产范围内连带支付黄某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直至黄某年满55周岁时止的诉请,因《协议》约定的是由×公司负责缴纳黄某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且黄某现已非×公司的员工,故黄某此项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白某、罗某1、罗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黄某50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白某、罗某1、罗某2向本院提交《说明》、住院记录、《高钾血症介绍》作为新证据。黄某认为白某、罗某1、罗某2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住院记录、《高钾血症介绍》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白某、罗某1、罗某2虽上诉主张《附议》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综上所述,白某、罗某1、罗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白某、罗某1、罗某2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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