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在适用法定继承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继承法》是根据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 配偶。配偶即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相互间的称谓。夫妻双方之间互为配偶,两人基于婚姻关系建立家庭,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各国均承认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所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与其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是配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不是法定配偶,不能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比如,同居或者姘居的两人不是配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2) 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亲近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父母是否离异,不论随父姓还是母姓,也不论子女是否结婚,都是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均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不论其生父或者生
母认领与否。
第三,养子女。养子女即依据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收养人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而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因此,养子女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而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养子女的继承权是以其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为基础,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自然不存在继承权。
第四,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即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拟制血亲,其关系的形成是因为其父或者其母再婚。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而消灭。继子女并非都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除此之外,继子女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 父母。父母是被继承人最亲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遗产,养父母有权继承其养子女的遗产,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兄弟姐妹,他们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养兄弟姐妹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养子女和生子女、养子女和养子女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他们互为法定继承人但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他们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和生子女、养子女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随之解除,相互之间也将不享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继承权,根据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而定。继兄弟姐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才互相享有继承权,互为法定继承人。另外,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被继承人除父母外最近的直系尊亲属。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继承法》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6)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存在自然的血缘关系,属于姻亲亲属关系。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女婿在丧偶后仍与公婆、岳父母保持密切联系,甚至共同生活,并继续扶助、赡养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了鼓励这一良好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继承法意见》第30条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进行了明确:“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