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14条明文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主要包括:(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慰藉。
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一定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依法取得一定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4条明文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该条规定取得遗产的人,称为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另一种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比如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也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哥哥就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享有可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取得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构成该情况,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缺乏劳动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2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没有生活来源这是指,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没有经济上的生活收人,也没有他人提供稳定的生活费用;3在被继承人生前,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只有同时具备这个条件,才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慰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扶养较多需要从时间和数量上来综合认定,一次性或者临时性的扶养不属于扶养较多。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取得的遗产是适当的,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法意见》第32 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