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无效,即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遗嘱不具备某蚱法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具体而言,遗嘱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其所立的遗嘱均是无效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而在其死亡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仍无效;反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遗嘱,而在其死亡前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有效。《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应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受到他人以恐吓、威胁或者逼迫等手段要挟,为避免自己或者亲人等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名誉等受到侵害,而作出的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受到他人故意告知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影响,从而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和自己真实意志不相符合的遗嘱。《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第三,伪造的 无效。伪造的遗嘱,即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1〕伪造的遗嘱损害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不论遗嘱内容如何以及是否损害被继承人的利益,均是无效的。《继承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四,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即遗嘱的内容被被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了更改的遗嘱,包括对遗嘱部分内容的修改、对遗嘱的增删等。只有遗嘱人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其他人无权对遗嘱内容进行更改。被篡改的遗嘱内容,由于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其是无效的。但是,被篡改的遗嘱并非全部无效,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有效的。《继承法》第22条第4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五,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这种必要的继承份额称为“必留份"。在社会本位的理念下,遗嘱的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将所有的遗产留给他人,而不对父母、子女尽扶养义务。所以,遗嘱中没有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对于可以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对于这两个条件的判断标准,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是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对此《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除此之外,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只是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六,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公民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的财产。《继承法意见》第 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