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另一种是推定的方式。
(1) 所谓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原先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例如,遗嘱人在新设立的遗嘱中声明原先所立的遗嘱变更或者作废。
(2) 所谓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了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第一,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 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二,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假如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推定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了遗嘱。
第三,遗嘱人生前故意将遗嘱涂改、销毁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遗嘱人在原先所立的遗嘱上涂改了部分内容,应当视为原遗嘱被变更。遗嘱人故意将遗嘱销毁的,表明遗嘱人不想原有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应当视为原遗嘱被撤销。但是,公证遗嘱不因遗嘱人单方的销毁而丧失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经过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