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早年和妻子离婚,一人将三个儿子李A、李B和李C拉扯大。随后,李某又四处张罗,为三个儿子娶了老婆。其中,李A娶樊某为妻,婚后生下一女李D。2009年,李某因冠心病住院治疗,李A、李B和李c三人轮流照料李某。2010年10月1 8日,李某因病逝世。处理完李某的丧事,经清查,李某留下房产一套、现金12万元以及生活用品若干。2010年10月28日,李A、李B 和李C召开了家庭内部会议,商议如何处理父亲的遗产。李B提议三人平分李某的遗产,李A和李C对此表示同意。但是,三人对房产的折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稍后商量此事。不幸的是,2010年10月31日,李A因酒后驾车,冲下山崖,当场死亡。这时,李B和李C商议重新分配遗产,由其二人来均分遗产。樊某和李D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李A的遗产份额应由他们二人来继承。
双方发生争执,后樊某和李D将李B和李C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转继承中遗产应当如何继承,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否应转山其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归山他的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适用转继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这是转继承适用的时间要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发生代位继承,不发生转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死亡的,继承人已经取得遗产,也不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第二,须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后,因其丧失或者放弃而不再享有继承权,失去了参与继承遗产的权利,自不会产生转继承的问题。
在具备转继承条件时,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应转由其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人可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
本案中,李某死亡后,继承开始,但在李某遗产分割前,李某的继承人儿子李A死亡,这属于转继承问题。李A应继承李某的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应转由李A的继承人继承,樊某和李D作为其继承人可直接参与李某遗产的分配。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樊某和李D的诉讼请求,樊某和李D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意见》
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