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老婆早年去世,一人辛苦将两个儿子李A、李B和一个女儿李C养大 2010年3月,李某因心脏病突发送入医院抢救好在命大,李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经过这场大病,李某元气大伤,并且自知时日不多。虽然李某已经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他已经开始打算安排自己死后的事宜。看到隔壁病床有一人带着DV,李某决定用DV录制自己的遗嘱。李某征得DV主人同意后,请DV主人和一护士作为见证人,录制了遗嘱。遗嘱内容为:我的某处房产归李A所有,我存折内巧万元存款归李B所有,我的其余遺产由李A、李B和李 C三人均分。在录制的最后,DV的主人和见证人也出镜,与李某一同说出了录制的时间。录制完成后,李某将录像存在一个数据卡上,并进行了密封。同时,李某和两个见证人分别在密封口签名,注明了年、月、日。2010年6月,李某去世处理完李某的丧事,李A、李B和李C在继承分割李某遗产时,产生矛盾。李A和李B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的遗嘱分割遗产。李C则认为,父亲设立遗嘱不是录音遗嘱,不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设立形式,同时,遗嘱的内容不公平,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三人争执不下,后李A和李B将李C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李某的遗嘱分割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DV录制的遗嘱是否有效
录音遗嘱,是指由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录音遗嘱,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相对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来说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方式。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音、像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范围扩大至遗嘱人通过摄像机等拍摄的音像资料。退一步来说,在摄像机等拍摄的音像资料中包含了遗嘱人的声音。所以,只要符合录音遗嘱的相关要求,也应当予以认可
制作录音遗嘱,应当遵守如下要求:第一,遗嘱人应当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第二,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在将遗嘱内容叙述完毕后,应当在最后说明遗嘱制作的时间,以及遗嘱见证人的姓名。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将录音遗嘱密封保存。遗嘱人、见证人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李某采用DV影像的方式录制 嘱,只要符合制作录音遗嘱 相关
要求,应认定李某采用DV影像方式录制的遗嘱是有效的。李某在录制DV时,自己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有两个见证人在场()V的主人和护士),李某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签了名并注明了日期综上,李某用DV录制的遗嘱是有效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李A和李B的诉讼请求,按照李某遗嘱的内容分割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