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某和潘某结婚后,生有一子李A和一女李B。1998年,李某因病去世。潘某含辛茹苦将李A和李B抚养成人2009年3月,潘某因病住院治疗,考虑到自己时日不多。为了提前安排好身后事,走得放心,潘某决定留下一份遗嘱潘某让自己的主治医生帮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家中的房屋归李A所有,存款20万元归李B所有。"潘某、主治医生以及在场的一个护士均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并且标明了年、月、日。2009年9月,李A因买房需要交首付款,由于缺5万元钱,便找到母亲要钱。潘某二话没说,拿出5 万元存款交给李A,并告诉李A:“我挣钱就是给你花的,你是我儿子,遇到困难了,我应该帮你,我不要你还。" 2010年,潘某去世料理完潘某的丧事,李 A和李B因为继承遗产的事情吵了起来。李B认为,母亲在遗嘱中说20万元存款是自己的,你借走了5万元,应当还回来。李A则认为,5万元是母亲给自己的。双方争执不下,后李B将李A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是否还有效 根据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其原先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原先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另一种是推定的方式,即遗嘱人虽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了遗嘱。在司法实践中,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第二种,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第三种,遗嘱人生前故意将遗嘱涂改、销毁的,推定遗嘱被变更、撤销。对于第二种推定的情形,《继承法意见》第39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假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所为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表明遗嘱人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先所立的遗嘱,是遗嘱人对原先遗嘱做了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原先所立的遗嘱均无效,立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部分内容相抵触的,抵触的部分推定被变更或者撤销,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潘某2009年3月设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在该遗嘱中,潘某将20万元存款留给李B。但是在2009年9月,潘某将5万元存款赠送给儿子李A'实质上是以自己行为对5万元遗产的处理做了变更。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占有者就是货币的所有者,当潘某将5万元存款赠送给李A之后,5万元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5万元所有权属于李A。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部分转移的,即5万元存款所有权转移,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因此,潘某遗嘱中的部分内容被撤销,李B无权要求李A偿还5万元。但是,潘某遗嘱中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即李A继承潘某的房子,李B继承潘某的巧万元存款。
综上,遗嘱人立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抵触的部分推定被变更或者撤销,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
第39条:遗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