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特殊规定:
1、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