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吕某与朱某是酒友,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品评各种名酒。2009年,吕某因肝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吕某考虑到自己时日不长,而自己多年珍藏的名酒尚未喝完,决定为它们找一个好归宿。吕某请求自己主治医生帮自己书写了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内容为:“我的妻子李某和儿子吕A不懂酒的文化,我死后,将我所收藏的酒赠与我的酒友朱某。"写完之后,吕某、主治医生和两名在场的护士分别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0年2月,吕某去世。丧事料理完毕,2010年3月1日,李某通知朱某,告知吕某将收藏的酒赠与其的事实。但是,朱某一直没有回复李某是否接受遺赠。2010年6月5日,朱某回复李某表示愿意接受遗赠。李某和吕A认为,朱某在两个月内未回复,视为放弃受遗赠。双方发生争执,最后朱某将李某、吕A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吕A将吕某珍藏的酒交给朱某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还能要求接受遗赠。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 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从中可知,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是遗赠生效的要件之一,而且接受遗赠只能采取明示方式,不能采取默示方式。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开始后,遗赠执行人或者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将遗嘱人遗赠财产的相关情况告知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期间是两个月,在这期间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受遗赠的实体权利。对于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7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继承开始后,2010年3月1日法定继承人李某通知朱某将遗赠人吕某收藏的酒遗赠其的事实,朱某在两个月期间内没有表示,视为朱某放弃受遗赠。2010年6月5日,朱某回复李某表示愿意接受遗赠,已经超出两个月期间。因此,朱某丧失了接受遗赠吕某收藏的酒的实体权利。依照《继承法》第 27条的规定,对于吕某收藏的酒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李某和吕A继承。因此,法院应当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