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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问题?

律师您好,我家的房子是上世纪90年代末购买的售后公房,祖孙三代4人共同居住,均为常住户口,因祖母提出无能力购买,委托我父母出资购买了房改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祖母一人的名字。所有的手续都是我母亲去办理的,所以房产证也放在我母亲这边。之后我祖母多次提出这套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并且她其他几个女儿也有产权,提出让我们搬出,由于我们当时住房困难没有同意。在房产证完好的情况下,我祖母和她的女儿私下去房管所挂失了房产证并重新做证,并到中介所出售房屋。期间我们一家并不知情,直到有人来看房时才知道。

 

我想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伪造房产证,是否是违法行为?我们拥有房产证原件的话是否可以撤销她们的新房产证?现在我祖母已经去世,她的几个女儿声称这套房产她们都有份继承,或者提出可以租给我们住,祖母二十多年来一直由我父母照顾扶养,其他四个女儿都没有尽过义务,我父母今年申请了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我已经32岁,未婚无房产,像这样的情况,请问我是否还有居住权?我四个阿姨是否有卖房的权利?这套房产到底是否属于遗产,如果是的话该怎么样分割?另外如果我父母和我是共住人,是否可以上诉要求共同产权?我现

 

在最关心的问题是:假如我没有其他房产,我做为共住人是否还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如果最后法院判决下来,假使我的阿姨每人分得10万元的话,这笔款最后由谁来支付呢?如果我们无力支付这笔款项是否必须卖房?还有之前购买公房时我父母出的购房款,如果可以偿还的话,假使当时支付了2万元,现在还是按照2万元的金额加利息来还款吗?因为这十几年物价涨了很多倍,现在的2万元和当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请问法院会支持按照怎么的标准来计算购房款呢?另外还需说明一点的是:我们家的房子是旧房拆迁后,按照当时的常住户口分配的,在购买时也是按照户口来享受房屋面积,如果仅仅我祖母一人是无法享受购买现在的房屋的。并且是我父母出资,以祖母的工龄买断。

 

律师回复几点:

1,该房是属于遗产。是你祖母留下的遗产,她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2,你不能以旧证撤新证。

3,你拿钱购房需要他人承认或者证据。

4,你无房居住可以一直住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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