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属于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均为内蒙古满洲里市,故应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西民初字第1750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2-11-26
法 官: 邓旋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张×
被 告: 王× 王× 王× 王× 王× 王×
被告代理律师: 安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卢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女,1957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王×1,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王×2,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王×3,男,1964年5月8日出生。
被告王×4,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王×5,女,195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王×6,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属于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均为内蒙古满洲里市,故应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旋
人民陪审员宋迎春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