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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西民初字第17500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2-11-26

 

法  官:  邓旋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

 

被  告: × 王× 王× 王× 王× 王×

 

被告代理律师: 安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卢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女,195732日出生。

 

被告王×1,男,19701030日出生。

 

被告王×2,男,1971820日出生。

 

被告王×3,男,196458日出生。

 

被告王×4,女,1960513日出生。

 

被告王×5,女,19561128日出生。

 

被告王×6,男,1952118日出生。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第三项诉讼请求属于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均为内蒙古满洲里市,故应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王×1、王×2、王×3、王×4、王×5、王×6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旋

 

人民陪审员宋迎春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裁判日期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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