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阐述了两种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一)本条第一款讲的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问题。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法律行为的前提。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有效条件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阐述了两种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一)本条第一款讲的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问题。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法律行为的前提。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进行遗嘱行为要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能够表达他的真实意思并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遗嘱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一种与立遗嘱人的人身关系有直接联系的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亲自进行,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办理。因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本条第二、三、四款讲的是遗嘱有效的另一个实质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遗嘱人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是他人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都是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因为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因此,要求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自愿作出,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概念。(1)胁迫。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不正当的手段预示要使对方在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遭受损害,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2)欺骗。它是指当事人一方用歪曲或者捏造虚假事实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3)伪造。它是指遗嘱并非由遗嘱人所立,而是由他人假借遗嘱人的名义设立遗嘱。(4)篡改。它是指将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在内容上作有利于自己的改变。遗嘱被篡改的,所篡改的内容无效。未被篡改的部分,仍然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当然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