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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本条规定了少数民族的财产继承问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的情况不尽相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特点。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由少数民族自己保持或者改革他们的风俗习惯的原则规定,以及"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的精神,本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此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继承法规在适用上优于本法。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我国任何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如果民族自治地区没有地方法规的,仍按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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