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生效时间问题。继承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继承法从何时开始实施生效,以及继承法实施生效后对已经出现的有关继承的事件与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继承法》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生效时间问题。
继承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继承法从何时开始实施生效,以及继承法实施生效后对已经出现的有关继承的事件与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一)继承法的实施生效时间。它是指继承法制定颁布后,从何时开始施行,发生调整人们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效力。关于法律制定颁布后的实施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取的做法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行实施生效、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先预试行、法律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才开始生效几种方式。本法属于第三种方式。本法于1985年4月10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后,并未当即生效,而是在经过近半年的时间才正式施行生效的。(二)继承法的溯及效力。它是指继承法施行生效后,对于已经发生的有关继承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还产生适用继承法的效力。关于本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六十四条规定:"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