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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1988年3月1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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