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撤销遗嘱补偿款房屋补偿自书遗嘱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02民再3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6-29
合 议 庭 : 吴宏唐仑江慕南
审理程序: 再审
申 请 人 : 李某1
被申请人: 李某2 李某3 李某4 李某5 李某7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2,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李某2之女婿),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4,女,1947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5,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诉人兼李某3、李某4、李某5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6,女,1956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7,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某7之夫),1949年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李某1因与被申诉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00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16]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京民抗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肖静、书记员王子昂出庭。申诉人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澄伟,被申诉人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吕律师,被申诉人李某6(兼李某3、李某4、李某5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诉人李某7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决在无任何证据显示被继承人关某生前曾立有有效遗嘱并将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广渠家园X号房屋)作为遗产指定由李某2一人继承的情况下,对该房屋未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而是判决该房屋由继承人李某2一人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1称,2006年拆迁时我所有的房屋是被拆迁房屋,同时在我放弃拆迁补偿款和安置三居室房屋的基础上,才为关某争取到购买广渠家园X号房屋的资格。本案是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李某2提供的《证明》既不是关某的自书遗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遗嘱的效力。争议房产应归产权登记者所有,而不应归出资者所有。故我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一、被继承人关某名下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归李某1所有;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李某1分别给付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房屋补偿款261060.28元,给付李某2欠款及房屋补偿款460238.28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13元、评估费6000元,由李某1负担4149元、其余六人各负担4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3元由李某2负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某2、李某7辩称,同意原二审判决,不同意李某1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辩称,同意李某1的再审请求及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00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慕南
审判员唐仑
审判员吴宏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