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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刘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代书遗嘱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民申647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5-26

 

 程占胜王士欣杨建玲

 

审理程序: 再审

 

刘某1 刘某2

 

被申请人: 刘某3 高某1 高某2

 

申请人代理律师: 刘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女,1981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女,19501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3,男,19491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1FANG GAO,男,194916日,美国国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2TIA GAO,女,1980828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因与被申请人刘某3、高某1、高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某1、刘某2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1.刘某1、刘某2没有起诉高某1、高某2,二审上诉状中也没有列高某1、高某2为上诉人,但二审判决却列高某1、高某2为一审被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错列当事人。2.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高某1、高某2不是本案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高某1、高某2也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其是本案遗嘱的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其享有该遗产的继承权。3.高某1、高某2的美国护照及相关材料来自境外,没有经过公证认证,其二人不具备二审的主体资格。(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遗嘱系伪造的。刘某1、刘某2一审中要求对所谓遗嘱上刘某4的签名及遗嘱系复印件不是原件的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本案错判。所谓遗嘱没有代书人、没有见证人、没有年月日落款,且刘某4老人高龄近百,意识模糊、不能言语、不能书写,根本不可能非常清晰的记得刘某32000年付全款的事实。书写证明人系所谓证人朱某,没有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新证据《民事诉状及刘某4银行记录》证明,朱某与刘某4同居生活,并管理刘某4的银行存款,因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刘某3串通私分刘某4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利益,朱某依法不能作为证明人。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纠正错误,维护刘某1、刘某2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主体当事人身份均适格,依法有权参加本案诉讼。

 

庭审期间,刘某3提交的有刘某4签名的打印件《关于安慧里住房的处理决定》,有见证人朱某、王某的签名并捺手印,注明的时间为2011628日。该打印件与刘某4签名、朱某代笔的手写件内容一致,且与见证人朱某、王某签名的手写《证明》亦能够相互印证。另外,朱某的出庭证言与刘某3提交的上述《关于安慧里住房的处理决定》及《证明》内容能够相互吻合,刘某5前诉讼中亦认可上述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上述事实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代书遗嘱有效正确。关于刘某1、刘某2提出的涉案遗嘱系伪造一节,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认定的证据准确,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刘某1、刘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1、刘某2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审判员程占胜

 

审判员王士欣

 

裁判日期

 

○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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