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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失踪留下无主房 姑侄77年后打官司争房

兄长失踪留下无主房 姑侄77年后打官司争房

 

一栋老房子,经历了日军侵华到和平时期的风风雨雨,房主因战争失踪,生死未卜,亲属间围绕它的纷争也持续了数十年。近日,增城法院审理了其中一宗姑侄间继承权纠纷案,因过了诉讼时效,88岁老太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她继而又以排除妨碍为由,将80岁的侄儿诉至法院。

 

抗日战争中兄长失踪

 

1937年是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一年,这一年,增城县一个家庭排行老四还没结婚的儿子失踪了,生死不明。其父亲生前将四间砖瓦木料平房结构的房屋分给了4个儿子,其中,老四分到了位于荔城镇某街的1号房。1939年,这家的老五嫁到了广州。

 

日军侵占增城期间,老大和老二的房子被炸得面目全非,老四的房子也遭受了战争的摧残。日本投降后,因老四下落不明,他的房子由老二修建后居住使用。1989年,妹妹老五在住房上遇到困难,因房屋使用问题和大哥、二哥发生争议,诉至当时的增城县法院,法院认为,几人的父亲在生前已经对几间房作出了分割,应维持原有使用状况不变。对于老四的房子,在确认为老四所有的前提下,判决前半部分由老二代管,后半部分由老五代管。

 

77年后姑侄为房打官司

 

转眼又到了1993年,老四已经失踪了55年有余,从没与家人、亲属有过联系。此时,五兄妹唯一在世的就是老五,她向法院申请了宣告老四死亡。20147月,老五又向增城法院提起了继承权纠纷诉讼,将老二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1号房由她自己继承。

 

法院认为,老四生前未婚育,经法院宣告死亡后,老五作为其妹妹,是其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老四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故1号房应由老五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显然,老五的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于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虽然老五的起诉因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了法律对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但继承权系即得权利,遗产分割前,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其自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因此,老五仍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如老五认为侄儿已侵犯其物权,可以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另行主张。

 

今年11月中旬,这名88岁的姑姑于是又提起了排除妨碍诉讼,将80岁的侄儿再次告到了法院。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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