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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谭某某等与任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蒙某、谭某某等与任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2民终32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蒙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谭某某,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某某,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某某,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蒙某、谭某某、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某、谭某某、罗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任某某是来自江苏阜宁的农民,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任某某与其同伙采用欺诈的手段侵占被继承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70万元现金,一审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对有关疑点不作调查,还把一些事实混淆。

任某某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在谭文瑞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70万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谭某某、罗某某系谭文瑞的父母,被告蒙某与谭文瑞于2016年5月4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30日,谭文瑞去世,生前未生育。2016年4月13日,谭文瑞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谭文瑞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出具《借款人承诺书》一份,明确:谭文瑞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保证会在2016年5月12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将配合变卖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归还借款;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借款7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0万元转至谭文瑞个人银行账户。另,在谭文瑞2016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条》上另有其手写字体:“每月12号还款42500共还款12期全部结清本人失联,一切按照合同办事,提前收取”。现原告以三被告作为谭文瑞的继承人,应清偿其名下债务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向谭文瑞借款7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借款人承诺书》和工商银行凭证,以此证明其与谭文瑞之间的借贷合意,以及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谭文瑞交付借款的事实。三被告辩称,谭文瑞在收到原告转账的70万元后,当即全部取现,但之后所有现金均不知去向,谭文瑞实际并未取得上述借款,故其与原告之间并无借贷关系。对此观点,三被告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实难采信。三被告另称,2016年5月10日,谭文瑞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取现10万元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应依据,且与其坚称的谭文瑞与原告间无借贷关系的说法相悖,法院难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谭文瑞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谭文瑞已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存在。虽涉案借条记载的借款返还期限尚未届满,但谭文瑞未按承诺时间返还借款已违反约定,三被告应诉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返还借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谭文瑞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三被告作为谭文瑞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谭文瑞遗产的范围内代其清偿相关债务。此外,原告放弃对系争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主张,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蒙某、谭某某、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谭文瑞遗产范围内返还任某某7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任某某出具了由被继承人谭文瑞签字认可的《借条》、《借款人承诺书》以及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上述借条、承诺书载明了借款的事由、数额、时间,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被继承人谭文瑞与被上诉人任某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采用欺诈的手段侵占被继承人70万元现金,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蒙某、谭某某、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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