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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即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各国继承法大都规定了遗嘱在先原则",即遗嘱继承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我国《继承法》在检查这一原则的同时,又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其放弃的那部分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不具有继承能力或者受遗赠能力,从而不能接受继承、受遗赠。这个时候,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被继承人虽然订立了遗嘱,但遗嘱是无效的,这时不能根据遗嘱处分遗产。遗嘱无效包括遗嘱全部无效和遗嘱部分无效,但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是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对于遗嘱中处分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不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办理,而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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