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即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其中,立遗嘱的公民称为立遗嘱人或者遗嘱人,根据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在日常生活中,遗嘱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包括死者生前对其死后所有事务的处置以及安排。例如,孙中山总理的遗嘱中,有关于革命的内容。《继承法》上的遗嘱是狭义的,仅指遗嘱人对其财产的处置以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
遗嘱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而不需要遗嘱继承人的同意。至于是否发生遗嘱继承,则取决于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但是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
(2)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但遗嘱发生效力则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不具有执行力
(3) 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即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一定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订立,唯有如此,遗嘱才能成立,并进而发生效力。
(4) 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方式,还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遗嘱人处分其遗产受法律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遗嘱人滥用权利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所以,遗嘱须依法律规定作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