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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经过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在遗嘱的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形式最严格,比其他遗嘱形式更能真实反映和保障遗嘱人的意志。所以,在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处理有关继承纠 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如果遗嘱人订立了数份不同形式并且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公证遗嘱的办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二,遗嘱人须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

第三,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遵守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四,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必要审查后,依法作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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