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具有简便易行、修改容易以及便于保密的特点。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自书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须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也不能采用打印、电子邮件等形式。遗嘱人在日记、信函等中记载了其关于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思的,一般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因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理应当是明确、具体的,而日记、书信中的文字只能表示其想法,并不代表其对死后财产的最终处分意思表示
但并不是要求自书遗嘱中必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遗书符合条件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须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自己的名字,不能采用盖章、捺印或者盖章加捺印的方式代替。在自书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签名为无效。
第三,须注明年、月、日。在自书遗嘱中,遗嘱人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存在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一般而言,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的时间是遗嘱中注明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比如,遗嘱只注明了年、月,没有写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先前所立的遗嘱进行修改,也应由本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