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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不识字、书写困难或者不愿书写等情况下,遗嘱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可以弥补遗嘱人知识水平不足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知,代书遗嘱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见证人只能如实记录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能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作篡改或者修正

第二,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见证人中一人代书。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见证人。有两个遗嘱见证人,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个人不能以组织的名义担任见证人。

第,须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写完遗嘱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可以阅读的,应当由遗嘱人阅读,以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捺印的方式。但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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