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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是否有权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

案情介绍

朱某和王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朱A。根据当地的风俗,人死以后,需要儿子打幡送葬。朱某和王某考虑到二人死后无人打幡送葬,遂将朱某哥哥家的儿子朱B过继过来当嗣子。但由于朱B当时已经巧岁,朱B并未跟随朱某夫妇生活,仍跟随朱某哥哥生活。2012年,朱某和王某先后去世。朱某和王某去世后,朱B作为过继子给朱某和王某打幡送葬。料理完两人丧事,经清查,朱某夫妇共留下房屋一套和现金20万元。朱B认为,作为朱某夫妇的过继子,其拥有继承权,要求和朱A均分朱某夫妇的遗产。朱A则认为,自己才是朱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朱B无权继承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朱B向法院起诉,要件继承朱某夫妇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过继子是否有权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过继是我国封建宗法制度立嗣的产物,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作为自己儿子。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过继的现象。过继子是否有权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过继子和过继父母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对于纯粹为了给过继父母打幡送葬,根本没有同过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过,与过继父母不存在扶养关系的过继子,其对过继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不是过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假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颁布前就已经过继,过继子也与过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且以父母子女相称并相互扶养,可经认定为双方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则应当承认其有继承权。但是,这并不是过继子的继承,而是养子女的继承。对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8条对过继子继承权明确规定:“ '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朱B为朱某和王某的过继子,但朱B未和朱某夫妇共同生活,仅在朱某夫妇死后,为其打幡送葬。因此,朱B和朱某夫妇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朱B不享有继承权。所以,法院应当驳回朱B的诉讼请求。

综上,对于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应当分情况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 “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8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杈;如系封建性的过继" “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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