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1年,王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多年不育。后到医院检查,王某患有无精子症,无法生育。为了满足拥有一个完整家庭的愿望,王某和李某决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一个孩子。医生将从精子库中取出的精子注入李某体内,后李某生下一女孩,取王A。2010年,王某因肺癌去世。处理完王某的丧事,经清查王某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和人民币20万元。王某的父母认为,王A不是王某的亲生女儿,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对王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李某认为,虽然王A是人工授精所生,但是王某的女儿,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以王A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王 A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出现了人工生育的子女,如人工授精的子女、代孕的子女和试管婴儿的子女等。这些人工生育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人工授精,即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
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此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所生的子女都是婚生子女,自然享有继承权
如果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夫妻中的一方单独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由于精子和卵子都是来自夫妻双方,笔者认为,所生子女应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如果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且是供精人工授精,笔者认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同意一方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该子女对其没有继承权。
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和李某一致同意采用供精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女儿王A。王A应视为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王A对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