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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案情介绍

黄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子黄A,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黄A归王某抚养。后黄某与张某相识相恋结婚,结婚后,张某8岁的女儿张A随黄某和张某一起生活。1990年,张A结婚。婚后由于并未生育孩子,张A从孤儿院收养了一个男孩,并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后该男孩取名张B2008年,张A因病不幸去世20H年,黄某去世处理完黄某的丧事,经清查,黄某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和现金10万余元这时,黄A主张,张A不是黄某的亲生女儿,张 B不是张A的亲生儿子,张B无权继承黄某的遗产,而应当由其和张某继承黄某的遗产。张某和张B则认为,应当由他们三人作为黄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张某和张B将黄A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均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黄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养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本案中,张A 8岁时就随母亲跟继父黄某一起生活,与继父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后张A收养了张B,并且办理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因此张B是张 A的合法养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规定,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张A先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黄某死亡,故张A的养子张B有权代位继承黄某的遗产。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张某和张B 的诉讼请求

综上,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不可以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

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

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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