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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应分得多少遗产份额?

案情介绍

徐某早年丧夫,一人将两个儿子刘A和刘B拉扯大。刘A长大后娶妻,育有一儿刘c二女刘D、刘Eo其中,刘D患有小儿麻痹,双腿瘫痪,依靠政府救济金生活。2009年,刘A夫妇因车祸去世。徐某得知刘A去世后,经常以泪洗面。刘c为了安慰奶奶,经常去照看奶奶,为徐某做家务,提供经济帮助和陪徐某聊天。2012年,徐某因脑溢血去世。料理完徐某丧事,经清查,徐某留下房屋两套、现金60余万元和生活用品若干。刘B认为,应当将遗产一分为二自己继承一份,刘c、刘D和刘E继承一份。刘c、刘D、刘E则认为,遺产应当分为四份,其中两大份,两小份,刘B和刘E应分别继承一小份,刘C和刘 D应分别继承一大份。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后刘B将刘C、刘D、刘E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将徐某遗产平均分为两份,其继承一份,另一份由刘C、刘D、刘E 继承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代位继承人应分得多少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是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代位继承人不是与同一顺序的

其他继承人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所以,其取得的遗产份额应是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1条后半段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则数个代位继承人只能共同分割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而不能够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头平均分配遗产。数个代位继承人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后,一般情况下,数个代位继承人会按人头均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各个代位继承人并不是只能就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份额均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明文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刘A先于母亲徐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山刘A的子女刘c、刘 D和刘E代其参加继承。刘B作为徐某的儿子,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也就是说,一共有4个人参与徐某的遗产继承,但刘c、刘D和刘E是代刘A 参与继承,只能取得他们的父亲刘A应分得的遗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3 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一般情况下,刘C、刘D和刘E应共同继承徐某全部遗产的一半,刘B继承徐某全部遗产的另一半。但刘C经常去照看徐某,为徐某做家务,提供经济帮助,陪徐某聊天,属于对徐某尽过主要赡养义务。除此之外,刘D双腿瘫痪,依靠政府救济金生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代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7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合以上的因素,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将遗产分为不均等的两份,较小的一份遗产由刘B继承,较大的一份遗产由刘C、刘D和刘E继承。对于较大的一份遗产再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划分为两大份遗产和一小份遗产,刘c和刘D分别继承一大份遗产,刘E继承一小份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

27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

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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