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吴某早年丧妻,一人含辛茹苦将儿子吴A拉扯大。2000年,吴A娶邻村姑娘王某为妻。2005年,王某生下一女儿,取.名吴B。2007年,吴A欲购买一辆卡车做运输生意,因资金欠缺,想从吴某处借钱,吴某不同意。吴A便欲杀死吴某,从而取得吴某的钱财。但吴某并未被杀死,后吴A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用年,吴A在狱中不幸触电身亡。2012年,吴某因病去世处理完吴某丧事,经清查,吴某留下房屋一套和20余万元人民币。吴某的弟弟吴C认为,吴某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吴某唯一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应归其所有。王某则认为,kA虽然已经去世,但吴B作为吴A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吴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王某以吴B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吴B代位继承吴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成立代位继承,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第二,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第三,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第四,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我国立法认为,代位继承权性质是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换句话说,代位继承人是以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当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因此,《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本案中,吴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吴某,其继承权丧失,作为吴A儿子的吴 B不得代位继承。但由于吴B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吴B的诉讼请求,吴B不可以代位继承吴某的遗产,但法院可以适当分给吴B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
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