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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否应当予以照顾?

案情介绍

王某夫妇育有一子王A和一女王B。其中,王A是一名工人,在某国有公司工作。王B由于早年失恋,受到严重刺激,精神时好时坏,不能外出工作,主要依靠政府救济生活2010年,王某夫妇因病先后去世。处理完王某夫妇的后事,王A与王B商量如何处理父母的遗产。经清查,王某夫妇一共留下房屋一套、20万元的存款。王A认为,对于父母的遺产应当均分。王B则认为,自己生活比较困难,并且精神也不好,其应当多分些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 王B将王A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否应当予以照顾。

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构成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一般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者其他经济收人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第二,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因年老体弱或者残疾等原因导致没有劳动能力。假如继承人具有劳动能力,因为天灾、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不属于应予照顾的情形。只有继承人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在分配遗产时对其给予照顾,所分的遗产份额应当多于其他继承人。至于应当多分多少遗产数额,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体现了法定继承制度的基本功能,也就是对家庭成员的扶养功能,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而不是可以予以照顾。但是,当所有继承人都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时,就不存在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了,只能均等分配

本案中,王B主要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王 B精神时好时坏,不能外出工作,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反之,王A在国有公司当工人,生活条件较好。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王B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应当支持王B的诉讼请求,王B 应当多分遗产

 综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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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继承法》

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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