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潘某早年和妻子离婚,独自将一男潘A和一女潘B养大。2001年,潘B因车祸截去双腿丧失劳动能力,仅依靠领取政府救济金生活。2003年,潘某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后瘫痪在床。为了照顾番某,潘A将潘某接到家中用心照顾
潘A每天为潘某擦拭身体,清洗床单等。2008年,潘某因病去世。处理完潘某丧事,潘A和潘B协商如何分配父亲的遗产。经清查,潘某留下房屋一套,存款5万元和生活用品若干。潘A认为,自己对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又和潘某共同生活,因此可以多分些遗产。但是,潘B不同意,她认为,照顾父亲是潘A应尽的义务,自己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其应当多分些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潘B将潘A告上法庭,要求多分潘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既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又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如何分配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当既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又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谁应当多分遗产?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是指在其他继承人没有特别清况的情形下,可以多分。《继承法》在此规定的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多分。如果其他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生活条件又比较好,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就不必多分遗产。在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遗产又不多时,则需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而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就不可能比需要照顾的继承人还多分遗产
在本案中,继承人潘A是对被继承人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与潘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继承人潘B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首先对需要照顾的潘B多分遗产。因此,法院应当支持潘B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