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田某有一个儿子田A和两个女儿田B和田c。其中,田A在某银行工作 2005年,田某在医院检查身体时发现患有帕金森症。由于田某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为了方便照顾父亲,田A、田B和田c经协商让田某搬到田B家中。但田某认为“养儿防老",女儿已经嫁人,若自己搬到田B家会让亲戚说闲话。最后无奈,田A把父亲田某接到自己家中。田某住到田A家后,田A起初还能耐心照顾田某。但半年以后,田A便厌烦了,总是找借口不照顾父亲。看到田某得不到很好的照顾,田B和田c只好凑钱请了保姆来照顾田某。除此之外,田某的生活费、医疗费也由田B和田c支付。田A认为,田某住到自己家中,自己没收房租,就已经可以抵销田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了。2011年,田某因病去世。处理完田某的丧事,清理田某的遗产,有房屋一套、现金3万余元和生活用品若干。田A主张,自己和田某共同生活6年,应当多分遗产。但是,田B 和田c不同意,认为田A虽然和父亲一起居住多年,但在生活和经济上没有尽到扶养田某的义务,不仅无权多分遗产,而且还要少分或者不分双方争执不下,后田B和田c将田A告上法庭,要求少分或者不分给田A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是因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经济或者情感上的联系,比未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更为密切。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和鼓励积极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继承法》特别规定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多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适用该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被继承人需要扶养而继承人不扶养。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和劳务上的扶助。假如被继承人不需要他人扶养,继承人因此未尽扶养义务的,则继承人不应当因此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等,或者继承人没有扶养条件,如继承人本人生活困难,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不能因此对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当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同时继承人又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如何处理?《继承法意见》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虽然继承人田A和被继承人田某共同生活6年,田A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却对田某不尽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4条的规定,分配遗产时,田A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法院应当支持田 B和田c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意见》
第34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