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韩某独自一人生活,也没有其他的亲人2008年,韩某身体出了问题,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韩某除了每天吃药以外,还需要每周去医院做肾透析。看到韩某无法照顾自己,韩某的邻居田某便经常过来帮忙。田某不仅帮韩某做饭收拾房子,端茶送水,还帮他擦拭身体。在韩某治疗疾病的后期,由于入不敷出,田某还为韩某提供了部分医疗费,为韩某买营养品。韩某非常感动,生前经常感叹要是他有个像田某一样的儿子多好。2012年,韩某因病去世,留下遺产房屋一套,存款1. 2万元以及生活用品若干。韩某所在的村集体所有制组织认为,田某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韩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田某适当的遗产,其余的遗产应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归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田某则认为,其是对韩某扶养较多的人,韩某所有的遗产都应归其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后村集体所有制组织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分给田某适当的遗产,其余的遗产归其所有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可以分得全部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但是只有对不间断扶养较多的人,才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扶养较少的,不可以分得遗产。扶养较多包括数量较多,也包括时间较长。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临时性或者一次性的帮助,不属于扶养较多。
对于何谓适当的遗产,一般根据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付出和遗产的情况具体确定。《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当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全部遗产。
本案中,田某对被继承人韩某提供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劳务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韩某扶养较多的人。而韩某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田某可以继承韩某所有的遗产。所以,法院应当驳回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诉讼请求,田某有权取得韩某的全部遗产。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
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接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