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温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肝癌晚期。温某自知生命时日已短,为了避免家人因财产发生争执,温某决定采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温某平时书写比较潦草,担心家人看不清楚,遗嘱无法执行,遂用电脑打印了一份清楚、工整的遗嘱,并且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遗嘱内容为:温A(温某的大儿子)继承我的一套房屋,温B(温某二儿子)继承我的10万元存款写好遗嘱后,温某将遗嘱放进自己的保险柜。2009年,温某去世。处理完温某的丧事,温A主张按温某的遗嘱继承遗产。 昷B不同意,认为温某的自书遗嘱没有采用手写的方式,而是采用打印的方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主张温某的遗嘱无效。双方争执不下,后温B将温A 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温某的遗嘱无效,温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有效的自书遗嘱:第一,须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由他人代为书写,也不能采用打印、电子邮件等形式。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假如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排除是遗嘱人在空白纸上签字,其他人再另行打印内容的情况。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打印遗嘱都是无效的。《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第二,须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自己的名字,不能采用盖章、捺印或者盖章加捺印的方式代替。第三,须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温某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但该遗嘱是温某用电脑打印的,仅在遗嘱上书写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除此之外,该遗嘱是在《继承法》实施之后订立的,并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为温某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温某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温B的诉讼请求。根据《继承法》第27 条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对于温某无效遗嘱中的涉案房产和10万元存款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意见》
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