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夫妇育有一子赵A被一女赵B。赵A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很少回家探望父母。赵B嫁入当地, 经常回家照顾父母。2007年,赵某的妻子因宫颈癌去世妻子去世后,赵某感觉到生命的脆弱,并且认为自己时日不多,遂决定写下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虽然赵A不经常回家,但赵某重男轻女的思想很严重,依然决定将自己的大部分遗产留给赵A。赵某邀请邻居王某为自己书写遗嘱,同时请王某的父亲盲人王A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我的房子留给赵A;10万元存款,8万元归赵A,2万元归赵B。写好遗嘱后,王某将遗嘱念给赵某和王A听。经确认无误后,赵某、王某、王A分别在遗嘱中签下了名字,并注明了年、月、日。2010年,赵某去世。料理完赵某的丧事,赵A 和赵B因为遗产分割的问题争吵起来。赵A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的代书遗嘱分割遗产。赵B认为,盲人王A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是无效的。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诸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盲人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即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一般而言,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遗嘱见证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才能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第二,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当盲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时,是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在代书遗嘱中,需要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当另一个见证人是盲人时,见证人没有阅读能力,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无法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盲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除此之外,文盲、聋哑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聋哑人不能作为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赵某设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王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赵A和赵B均无利害关系,不属于《继承法》第18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但是,王A是一个盲人,没有阅读能力,无法了解遗嘱的内容,其无法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王A不能作为见证人。赵某在设立代书遗嘱时只有一个见证人王某,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赵某设立的代书遗嘱无效,赵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