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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是否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

张某早年离异,育有一子张A和一女张B。张A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后安家定居;张B在老家工作,后嫁入当地。20104月,张某生病,因当地医疗水平的限制,后来京治疗。张某自感时日不多,遂写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以后,请我的女儿张B将我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假如张B将我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则我的10万元存款归张B所有。我的其余财产由张A和张 B均分"张某在遗嘱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年、月、日。20108月, 张某在京去世,张A将张某的遗体火化。张A多次通知张B将父亲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张B却以家务繁忙为由不来北京,让张A将父亲骨灰带回老家安葬。

A无奈,后将父亲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对于张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张 A和张B发生争执。张A认为,张B没有将父亲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其将父亲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10万元存款应归其所有。张B不同意,认为1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其余财产应两人均分。双方发生争执,后张A将张B告上法庭,要求继承10万元存款,其余遗产两人均分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是否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设定附加义务。遗嘱所附加的义务应当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履行义务所需的费用不得超过其依遗嘱所获的收益;第二,附加的义务是能够实现的;第三,附加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附加的义务是为了保证自己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或者实现自己的生前愿望。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或接受遗产,但不承担继承义务。如果他们没有正当理山而不履行所附义务,就将失去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丧失接受的遗产权利仅限于丧失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除此之外,假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仍不可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正当理由包括:O所附加的义务让继承人的付出超过继承人的获益;@所附加的义务不具备客观实现的可能性;所附加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

本案中,张某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张B附加了一定的义务,即张B将其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只有张B履行了上述义务,才有权继承张某10万元存款但张B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最后由张A履行上述义务,将父亲骨灰带回老家安葬。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张A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张B接受10万元存款遗产的权利,由履行义务的张A继承遗产。综上,法院应当支持张A的诉讼请求,10万元存款遗产由张A继承,张某其他遗产由张A 和张B均分。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1条:

 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

43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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