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郑某与前妻生有二子郑A和郑B。1998年,郑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07年,郑某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郑某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死后为了吴某能好好生活将我某房屋内有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冰箱沙发空调一一给吴某使用及所有"。郑某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并且标明了年、月、日。2007年底,郑某去世。料理完郑某的丧事,吴某与郑A、郑B因继承郑某遗产的事情争吵起来。由于郑某的遗嘱通篇没有标点,吴某认为,某房屋和屋内的东西都归其所有。但是,郑A和郑B则认为,郑某是将某房屋的东西留给吴某,而不包括房屋本身。双方争执不下,后吴某将郑A、郑B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的有效,即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须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依据其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的,反映遗嘱人内心的意思。一般而言,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0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强制,处于意志 自由的状态;设立遗嘱时,遗嘱人精神状态良好,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遗嘱人设立遗嘱是完全自愿的;@在遗嘱中,遗嘱人表达的意思是清晰的,而不能是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的
本案中,郑某所立的遗嘱中存在两种解释,一个是房屋和屋内的东西归吴某所有,另一个是屋内东西归吴某所有。郑某所立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意思表示存在歧义,无法证明郑某当时的真实意图,不符合遗嘱有效所要求的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因此,郑某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啁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 遗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