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父母所有的民房被拆迁,获得回迁房安置指标,选房过程中父母去世,李女士开取诸多证明,证明其系父母唯一子女应合法继承,但拆迁单位仍不予办理回迁手续,故李女士将拆迁单位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父母系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村民。2010年该村面临整体性拆迁安置工作。2010年8月8日母亲与被告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宅基地面积、付款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原告父母)等内容。2011年1月9日,被告与顺义区马坡镇政府共同对所有拆迁安置人承诺对每一拆迁安置人分配54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同时启动了回迁房选房工作。2011年1月12日,原告父母选择了两套54平米的回迁安置房。母亲在2012年4月23日去世,父亲在2014年12月9日去世,李女士是父母唯一的女儿。2015年9月,马坡镇新城公布了拆迁安置房优惠购房标准价格,被告依照该标准执行,补偿原告方两套房产。但被告怠于继续履行拆迁安置协议,致使李女士无法取得安置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收取房款,将两套房屋交付至原告名下并办理后续手续。
被告拆迁单位辩称:拆迁单位不予办理是因为该户拆迁协议所载明的原告父母二人均已经去世。拆迁单位不能最终确定李女士提交的公证书效力。而且,李女士应将房款交纳至我公司后,拆迁单位才能协助其办理交付房屋及相关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母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选房资格证明、选房户型确认表等协议,可以确认二人各自享有优惠购房指标。但双方均认可针对选定安置房并未签订购房合同,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并未包含回购安置房的约定,故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李女士作为二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同意支付房款,且拆迁单位对于原告父母的优惠购房指标和调剂面积指标由李女士享有、使用并无异议,故在李女士支付相应房款后,拆迁单位应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交付及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拆迁单位在收到原告李女士交纳的房款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女士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于具备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