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 某村的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两人生下一子一女,张一(子)和张二(女)。1991年系争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该证登记户主为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批表中还写有李某、张一及张二的名字。2009年,张某去世,留下遗嘱将系争房屋由李某和张二继承。同年,系争房屋因修建道路动迁,张二出嫁,未参与动迁事宜,全部款项由李某和张一占有,张二主张权益时遭到拒绝。因此张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律师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审批表表明户主为张某,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李某、张一及张二,故系争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张某、李某、张一和张二,也即四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系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核定的人员为四人,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张某、李某、张一和张二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属于4人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