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石某和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儿子石A和女儿石B 1990年,石某妻子因病去世。2000年,石A和石B相继考上大学。石A大学毕业后前往美国留学,后在美国定居。石B大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生活,后嫁入当地。石某自己独自在老家生活,随着年龄的增大,石某一个人生活越来越不方便。2008年,石某不小心摔倒,躺在床上无法动弹。邻居张某健壮,肩负起照顾石某的责任。石某见张某非常会照顾人,便约定由张某为其养老送终,自己死后,全部遗产归张某所有,双方还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张某根据协议的约定照顾石某的生活起居。2010年,石某生病住院治疗。在病床上,石某感觉自己将全部财产留给张某有点对不起自己孩子,便写了一份自书遗嘱 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的10万元存款归我女儿石B所有。"写完之后,石某在遗嘱下方签署了自己的姓名,并标明了年、月、日。2011年1月,石某因病去世。张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为石某办理了丧事。这时,石A和石B赶了回来。三人为继承石某的遗产发生争吵。石A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石B认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张某认为,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三人争执不下,后张某将石A和石B告上法庭,要求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石某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哪个效力优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继承法》第5条明文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继承法意见》第5条明文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在处理遗产上有最优先的效力。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取得遗赠人的财产。当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遗赠扶养协议未处分的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石某和张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张某根据协议履行了对受扶养人石某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张某可以取得石某的全部遗产。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石某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有抵触,所以,应当按照石某和张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石某的遗产,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
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