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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是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目之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极强的关联程度, 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

第二,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単位共有。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大多由户主作为代表进行, 但一旦获批, 其是以当时请户内家庭成员所共有的。                                             

第三,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我国之所以会实行宅基地制度, 这是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且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等情况密不可分的出于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目的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这里所说的无偿是相对而言, 并不是说申请宅基地完全免费, 而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宅基地的过程中仅需要交纳极少的费用就可以享受规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这与城市土地费用相比是无偿的

正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上述多方面的特征, 因此我国法律在设计其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上, 也是有者多方面考虑的

首先, 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使用权属于申请人户内所共有。

其次,中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只能在宅基地上进行建房等极为有限的行为, 但是申请人所建造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申请人所有 。

最后, 中请人不能随意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只能在法律规定极窄的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其不能被继承。如果允许继承, 则客观上必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无限, 这是与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相违背的。

但是,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是可以继承的。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究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随后, 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问题予以明确, 其第34条规定,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 继承者拥有使用权。

进入新世纪, 国家将针对不动产进行及时、 有效的登记提上日程, 并且对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如何颁证作了进一 步的细化。2008年7月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 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不予受理。

2011,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于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

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作是“地随房走”政策的种体现,仅仅是由于相关人员因继承取得了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从而享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将其视为因继承而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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