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正的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国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又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该法第36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该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 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可以看出:
首先,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者文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其次, 如果基于被公证事项本身存在违法情物 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 即便经过公证程序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效力。
最后, 如果被公证事项因本身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被确认无效后,附加其上的公证文书也会被推翻,而得不到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