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甲与苏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丰民初字第193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合 议 庭 : 周业海 王颖 贾勉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苏某甲
被 告: 苏某乙
被告代理律师: 马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谭某,居民。
被告:苏某乙,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勉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周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