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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与苏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某甲与苏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丰民初字第193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周业海 王颖 贾勉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苏某甲

 

被  告: 苏某乙

 

被告代理律师: 马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谭某,居民。

 

被告:苏某乙,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于20156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勉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周业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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