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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张×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与张×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遗嘱

 

【文书来源】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朝民初字第40583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遗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6-29

 

 张永强 王乐 臧雷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

 

被  告: × 张×

 

原告代理律师: 杨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男,19366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2,男,19681017日出生,其余不详。

 

被告张×3,女,197189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张×1(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3、张×2(以下分别提及时称姓名,一并提及时简称二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律师及张×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继承人陈X是夫妻关系,婚后生有子女为二被告。陈X2014425日去世,于20131020日订立遗嘱,遗嘱中明确所有遗产归原告继承。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遗嘱继承陈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50%的房产份额。

 

被告辩称

 

×2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3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陈X19681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子女为二被告。陈X2014425日去世。涉案房屋于2014617日登记在原告名下。

 

原告称涉案房屋于19995月购买,并就此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收据、职工购房申请书、房屋分配准住证、职工住房协议等证据。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陈X签名的《遗嘱》一份,载明见证人为×、王×,陈X表示将名下全部财产归原告继承。审理中,刘X、王×到庭作证称自己在陈X立《遗嘱》时在场,该遗嘱属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房产证、遗嘱等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遗嘱真实性,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遗嘱》等证据,张×2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质证权利,现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二被告未提交相关反证,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楼XX号房屋所有权中属于陈X的份额(即上述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归张×1继承,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张×2、张×3各负担76元(张×1已预交,张×2、张×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臧雷

 

代理审判员

 

张永强

 

代理审判员

 

王乐

 

裁判日期

 

○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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