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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等与王×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1等与王×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撤销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75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5-10-08

 

 鲁南 胡新华 沈放

 

审理程序: 二审

 

×1 高×1 高×2 高×3 高×4 张×1

 

被上诉人: ×2 温× 王×3 张×2 王×4 王×5 王×6

 

上诉人代理律师: 郝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19539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1,男,19542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2,男,195612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3,女,19597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4,男,196212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1(曾用名王××),女,1973128日出生。

 

以上六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705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女,19491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男,19824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2,女,197012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4,男,19955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5,女,19478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7(王×5之子),19734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6,男,19394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8(王×6之子),1964226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1、高×1、高×2、高×3、高×4、张×1与被上诉人王×2、温×、王×3、张×2、王×4、王×5、王×6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91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26759号民事判决,王×1、高×1、高×2、高×3、高×4、王×2、温×、王×3、张×2、王×4对该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125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26759号民事判决,发回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56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王×1、高×1、高×2、高×3、高×4、张×1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高×1、高×2、高×3、高×4及六上诉人王×1、高×1、高×2、高×3、高×4、张×1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律师,被上诉人王×2、王×3及被上诉人王×2、温×、王×3、张×2、王×4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云,被上诉人王×5之委托代理人王×7,被上诉人王×6之委托代理人王×8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因遗漏当事人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鲁南

 

审判员胡新华

 

代理审判员沈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立昱

 

书记员陆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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